北京市环保局有关锅炉低氮改造资金补助问题的解答
1、低氮改造原则上依据改前锅炉容量,计算补贴额度;若改造后规模发生变化,补助金额采用“就低原则”;若改后容量增加,超出部分不属于补助范围。
2、补助资金公式适用于单台容量大于等于1蒸吨的燃气(油)锅炉,若单台容量小于1蒸吨,可按锅炉房总蒸吨数代入公式计算。
3、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(油)锅炉,使用末端治理方式进行改造的,不适用于本办法;对于20蒸吨及以下的,本办法比较低必要条件是更换低氮燃烧器,不更换低氮燃烧器,直接改用烟气再循环的,不适用于本办法。
4、如果没有改造前氮氧化物排放水平监测报告,原则上要进行补测,并作为验收和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;今年确实无法补测的,由区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管出具排放浓度证明材料,作为依据。
5、严格执行验收监测规范,锅炉负荷需在75%以上;由辖区环保局监测站出具的报告作为依据,同时加强监督监管,保证稳定达标。
2016年6月22日